沒有書面解除勞動合同會有什麼後果?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首先,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未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責令改正並不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責令改正的目的是糾正已發生違法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使之恢復到合法的狀態。對用人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違法行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其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違法行為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有關國家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者自主創業時,可享受一定的税收、財政等優惠政策,而下崗失業人員要享受這些優惠政策首先就需要通過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證實自己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如,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因此,如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可能會給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優惠政策造成阻礙,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損害的賠償是指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而給勞動者造成的實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裏的賠償是對勞動者實際損害的賠償,既包括對勞動者直接損害的賠償,也包括對其間接損害的賠償。
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的勞動證明就是勞動合同書,如果雙方要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才算是正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完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之後,員工才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領取失業金,否則勞動者是不能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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