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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有無勞動關係誤認後有什麼後果

1.根據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承包合同有無勞動關係誤認後有什麼後果

1.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1.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1.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1.4雖然雙方簽訂的是承包合同,但一旦雙方產生爭議,勞動者提出要確認勞動關係時,勞動仲裁委員會、法院等裁判機構一定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雙方的關係進行實質審查,尤其是要根據以上的規定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審查,而不會僅僅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的名稱進行裁判。在實踐中,“名為勞務合同、實為勞動合同”的類似判決或者裁定有很多。

1.5對於個人與單位之間簽訂以提供一定勞務為內容的協議,某些情況下確實很難界定究竟為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出現勞務關係勞動化的趨勢,也就是説一旦產生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在按照本文所述的認定勞動關係的三個要件進行考評後仍無法準確判定的,一般都會按照勞動關係處理。所以涉及個人與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單位務必謹慎,通過分析雙方各項具體的權利義務再決定簽署何種性質的協議。目前實踐中較為一致、爭議較小的觀點是: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在單位工作,雙方之間可簽訂勞務協議,而不用簽訂勞動合同。

要知道承包合同的簽訂是保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內容條款建議是清楚列明有無勞動關係方面的內容,畢竟簽訂以後,若是產生爭議,會依據相關部門來進行審查是否確立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