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違約降薪可以嗎?
一、簽訂勞動合同違約降薪可以嗎?
不可以,公司需要和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合同(降薪處理),否則不能隨意調整職工的崗位及薪資待遇。
1,如果公司單方面降級處理,當事人可以和公司溝通協商解決;
2,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3,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起訴法院解決;
4,如果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辭退等),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降薪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單位必須和勞動者協商,勞動者不同意的單位不得降薪,否則就是單位違約,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執行工資支付。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工作地點如何填寫?
1、工作地點就是平時上班地;
2、出差地點只要在崗位職責中明確就可以;
3、如果是外派還是需要明確具體地點的。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加的,同時它也是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的內容之一。法律上將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意味着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地點調整,也屬於勞動合同變更,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
工作地點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旦在勞動合同中確定工作地點,用人單位便無權單方隨意調整工作地點,調整工作地點需要事先與勞動者協商,經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調整工作地點。
三、勞動合同違約後果是什麼?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簽訂勞動合同違約降薪是不可以的,勞動合同中工作的地點需要如實填寫,通常情況下,就是員工正常上班的地點,如果需要員工出差,需要在崗位職責中明確。工作的時間,工作的地點,工資待遇都屬於合同的必備條款,一定要體現在勞動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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