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約定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一、可以約定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但是約定違約金的目的都是更好的維護雙方的利益,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約定好勞動的期限,勞動的報酬,以及明確好雙方的權力義務,和違約金都是保障,雙方更好的履行勞動合同。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因此可以説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規定的情形,這兩類情形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違反這兩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需要雙方協商好才能保障合同是屬於合法的,同時在約定的時候也可以主張違約金的條款,但前提也是要按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約定,這樣此合同才能產生法律的效力,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流程為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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