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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降薪是否要重新簽訂?

我們在看現實中存在的大多數合同的時候會發現基本上其內容都是與員工努力工作後可以得到增加薪酬和待遇的規定,但是有的單位也會為了自己的業績保證而要求勞動者同意在某些情況發生的時候必須降薪。那麼,勞動合同降薪是否要重新簽訂?

勞動合同降薪是否要重新簽訂?

一、勞動合同降薪是否要重新簽訂?

其實在降職降薪之後,原本的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的確改變了,因此也有必要更改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根據規定,由公司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原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變更了的內容按照變更後的執行,其它沒有變更的內容按照原合同執行。

因此,除了調整的崗位以及降了的薪水,其他內容沒變的話,不需要重新訂立合同,只需要將更改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即可,而且這種是於原合同同等效力的,不用擔心真實效力不存在。

其實,因為公司有安排考核什麼的,所以可能原本就談好的勞動條件,後面也會在考核之後有所改變,這種變更要是合理合法的,那麼就只需要變更下之前的合同,然後接着履行下去就可以了。

依據《勞動合同法》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公司沒有經過職工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單方降薪是不合法的。

當然,在實際中,也有些公司為滿足自身發展的需要,隨意安排勞動者降職降薪,要有這種行為的屬於違規,相關的勞動者也不要輕易籤變更合同。這個時候,勞動者需要積極點,整理下面的材料申請仲裁:

1、書寫好勞動爭議申訴書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一份;

3、勞動者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4、複印證據資料一式三份,如勞動合同或協議、工資單、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

有了這些材料之後,接下來就去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如果説勞動者在原本的合同中已經標明其實際的待遇和工資是固定的標準,那就不能隨意在實際中改變合同的現實狀態,如果要給員工降薪就的相應的重新擬定一份與之匹配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