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降薪不續簽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除了工齡工資,用人單位很長時間都不上調基本工資的這種做法很多員工還能理解,但是有些員工在續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發現公司把最低工資進行了下調,也就是續簽就意味着降薪,對於這種做法應該大多數人都是不能接受的。如果因為公司的降薪導致職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仍然是可以和公司索要賠償金的。
一、續簽勞動合同降薪不續簽是否可以索要賠償?
合同到期,公司降薪,可以不續簽合同,公司會賠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均應給予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終止續簽要注意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
6、勞動者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合意選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欲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於勞動合同期滿前的n日向勞動者發出《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提前天數由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應於收到該通知書的n日內(由用人單位確定)填寫續簽意見並交至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逾期未交者,視為拒絕續簽勞動合同。
其實就算公司真的經營困難了也不是能夠成為一個合理降薪的正當藉口的,以降低職工的工資要求續簽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是涉嫌違法的,公司等同無異於是逼迫着職工自己不續簽,所以職工本人當然也有權利不和公司再繼續合作了,而且因為這種不續簽是由於公司單方面的降薪才導致的,索要賠償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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