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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員工違約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一、簽訂勞動合同員工違約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簽訂勞動合同員工違約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簽訂勞動合同員工違約辭職不一定需要支付違約金,需要判斷具體違約的是勞動者、還是單位,對於是勞動者違約的情形,還需要看是否違反的是培訓服務期合同、或者是競業禁止合同。

1、單位違約的情形

解除聘用合同不支付違約金,但是單位有可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違約的情形

對於是勞動者違約,且違反的是培訓服務期合同、或者是競業禁止的合同,那麼辭退勞動者有支付違約金的可能。

勞動合同之中可以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但只有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單位才有資格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金額怎麼確定?

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金額可以由糾紛當事人協商後確定。

根據《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單位、勞動者之間若是發生了違約糾紛,首先需要先確定具體違約的是哪一方,若違約的是勞動者,單位不一定可以要求勞動者向自己支付違約繳納。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之中明確規定了只有是勞動者違反了培訓服務合同、競業禁止合同之後,勞動者才有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