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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懷孕了用人單位可以不續簽嗎

勞動合同續簽懷孕了用人單位可以不續簽嗎

一、勞動合同續簽懷孕了可以不續簽嗎

1、女職工在三期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順延至三期結束,不需要續簽。

2、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自身有重大過錯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為防止用人單位變相損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忽視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特別保護,《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至哺乳期屆滿,工資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勞動者照樣可以享受到“三期”的特殊待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懷孕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

1、企業公司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裏説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2、機關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綜上所述,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是法律對於女性員工的一種保障措施,及時合同到期也會順延至女性“三期”結束,之後用人單位就要與女性員工續簽合同,如果不續簽則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給與女性員工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