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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單位滿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勞動單位滿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勞動單位滿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是可以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簡單地説,你做了四個月,除去第一個月寬限期,如果你現在申訴,可以主張三個月的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沒有勞動合同的,就需要先進行事實勞動關係確認,否則一切權利都無從談起。可以用以下資料來認定雙方事實勞動關係:工資條、工資銀行過賬單、工卡、工衣(可穿着工衣在車間或工作崗位上拍照)、社保清單(如果單位有買社保,可到社保局打印社保繳費清單)、單位監控錄像(由單位舉證)、考勤記錄(由單位舉證),以及其他在工作上有簽名的文件等,還包括錄音、有單位領導簽名的請假單等。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原則

合法是勞動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些合同內容,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往往只規定了一個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就是合法的,但有時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

3、平等自願

平等自願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平等原則,一是自願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和服從、管理和被管理關係。只有地位平等,雙方才能自由表達真實的意思。當然在訂立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受用人單位的管理,處於被管理者的地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裏講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在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形勢下,多數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實際上做不到平等。但用人單位不得於用優勢地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附加不平等的條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簽訂的,而且還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辦理,雙方在簽訂的時候就要按照勞動法的條款來,但如果用人單位拒籤或者是遲籤的話,勞動者就可以向勞動局進行舉報來賠償自己所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