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拒籤如何處理?
如果勞動都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簽定,仍不簽定的,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超過一個月的,要根據該勞動者拒籤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在提高或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提出與勞動者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籤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要求該勞動者寫書面聲明,説明拒籤合同的理由,保留書面證據。
二、如何避免簽訂無效勞動合同?
最關鍵的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堅持合法的原則,即在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內容的條款時,要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招用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就違反了國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規定;在合同裏規定女職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齡不得結婚、生育,就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甚至有些合同書規定工傷費用自理,半年支付一次工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自理等等,更是違反了國家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另外,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這是避免產生無效勞動合同的重要原則。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項條款的確定,都要經過雙方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強加於人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如一些勞動者為了儘快謀求工作而默認了用人單位在合同中規定不公平條款;還有些用人單位不真實或誇大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誘使勞動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有些勞動者隱瞞自己的真實情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等,都使勞動合同從簽訂之日就成為無效勞動合同,其結果是使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受到損害。
綜合上面所説的,補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的話,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立即的採取措施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從而就可以利用書面的形式發出終止勞動合同的要求,所以,勞動合同是必須要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親自協商處理,而且雙方親自簽訂,這樣才能保障雙方的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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