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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社保選項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中的社保選項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擬定的的勞動合同應該包括給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這一問題的,勞動關係當中的社會保險就是大家所熟悉的五險一金,這些相信多數的勞動者都是非常清楚的。可能有很多剛畢業出去步入職場的大學生在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是,勞動合同中的社保選項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中的社保選項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1、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爭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社會保險基數如何確定?

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用於計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用此基數乘以規定的費率,就是企業或者個人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與當地的平均工資數據相掛鈎。它是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的。每年確定一次,且確定以後,一年內不再變動,社保基數申報和調整的時間,一般是在7月。

企業一般以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一半則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在我國,繳費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申報,依法對其進行核定。

其實不存在所謂的社保選項,只要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等這些各種社會保險都應該有公司給用人單位繳納的,這些保險不是由勞動者本人選出來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話,勞動者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可以向公司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