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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無固定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當中並沒有明確的要求公司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因此有一些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其實屬於無固定合同期限。而且現在很多的公司的管理制度都非常規範,在試用期期間就會和員工先行約定好試用期間的合同。不過如果是新員工的話,最好提前瞭解一下,無固定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無固定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如果是剛入職該用人單位,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可以約定試用期,如果不是首次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則不可以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現行法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適得其反。因為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此種做法不可取。並且對於勞動者的試用期超過1個月的,應當按照不簽訂勞動合同處理。

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此外,還有一個額外的問題,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肯定是隻能針對新員工進行約定的,也就是説,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是屬於續簽的話,在合同中就不能約定試用期。而且約定試用期的時間也有要求,比如説本身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時間就沒有超過一年,那麼合同中試用期約定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