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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勞動合同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退役軍人勞動合同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由於軍人為保衞國家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因此生活當中方方面面,國家在很多政策上都是給予軍人有所關照的。在勞動關係當中其實對於國家的退伍軍人,也是明顯有相關政策進行照顧的。如果自己有過從軍的經驗,在用人單位關於勞動關係的爭議問題在處理的時候,可以來了解一下退役軍人勞動合同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退役軍人勞動合同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單位如果辭退退伍軍人分三種情況:

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87條

單位違法和退伍軍人解除勞動合同的,

按退伍軍人的軍齡和在本單位工齡之和,每滿一年賠償2個月工資。

退伍軍人還可以要求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要經濟賠償金。

2、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

單位和退伍軍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按照軍齡與工齡之和,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3、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單位和退伍軍人解除勞動合同的,退伍軍人是不會得到經濟補償的。

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到期,退伍軍人主動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形.要按照軍齡與工齡之和,每滿一年,給予退伍軍人一個月的工資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退位軍人主動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不給經濟補償金的。

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係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並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按照不同的情況分別處理,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符合法律規定和退伍軍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按照退伍軍人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給退伍軍人進行經濟補償的。不過用人單位如果符合我國的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比如説是因為退役軍人在用人單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這種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