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董事勞動關係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其實在我國,勞動關係是具有鮮明的特點的。並且事實上,真正的勞動關係都是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滿足了相關條件,我們才可以説職工和公司形成了勞動關係。但是在公司當中,執行董事和董事長等這些肯定和普通職工是存在區別的。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就是執行董事勞動關係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執行董事勞動關係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執行董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董事長、執行董事否擔任法定代表人,其都是公司實際經營管理的最高領導者,當他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時,其還是公司的法定的唯一代表,對外代表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對內代表全體股東和公司來管理公司經營事務。由於公司是一個法律擬製的人,所有的經營管理活動都是通過公司的代表即僱主代表進行的。董事長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系統中的最高管理者,對公司的其它經營管理機構具有單向度的控制關係,而不存在被控制關係,因此其不具備勞動者的組織從屬性,因此,董事長不是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其實根據我國公司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執行董事所行使的權力都是用來管理公司的經營事務的,實際上執行董事對單位形成的是一種控制關係,這就不具備勞動關係中的組織從屬性,所以執行董事和單位之間是不屬於勞動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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