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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中的費用承擔問題怎麼規定的

一、行紀合同中的費用承擔問題怎麼規定的

行紀合同中的費用承擔問題怎麼規定的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紀人作為中介人當然應當具備法人成立的這些條件,既然是經營,就必然會有商業風險,所謂風險就行紀合同來説,反映在行紀人在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不僅需要盡職盡力,而且行紀的活動經費還需要行紀人自己負擔,如交通費、差旅費等。行紀人所支出的這些費用,應該説是處理委託事務的成本。只有當行紀合同履行完畢,才能由委託人支付報酬,報酬就包括成本與利潤。如果行紀人沒有處理好委託事務,所負出的代價,即支出的成本費用,也就算商業風險,由其自己負擔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託人與行紀人事先有約定,不論事情成功與否,行紀人為此支出的活動費用,都由委託人償還。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是與委託合同的不同之處。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行紀人的義務

1、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

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

行紀人對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與委託合同不同)。

3、依委託人指示的價格處理事務

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於委託人。

4、行紀人與自己交易行為的定性

除委託人有相反的表示外,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可以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特別注意:行紀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取回委託物的義務

委託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託物。

2、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於行紀合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關於費用的問題,那麼委託人是可以不需要支付相關的費用的,所以在行紀合同當中,一定是先對合同的相關費用進行明確的約定,否則就有行紀人自行承擔行紀活動中所產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