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人員勞動關係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退休人員再就業以後的勞動關係問題,一直到目前為止法律上沒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所以也才因為用人單位招聘超齡人員而引發的針對勞動關係確認的問題是存在着較大爭議的。可實際上社會生活當中到了國家退休年齡以後,又重新尋找新的工作的人員還是比較多的。這部分人羣其實就非常的關心,超齡人員勞動關係問題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超齡人員勞動關係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超齡勞動者再就業之法律關係的主要觀點 現階段,我國學術界及實務界對超齡勞動者再就業的法律關係存有五種不同的認識。
(一)勞務關係説
此種觀點認為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就不能成為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因為,超齡勞動者已達到國 家強制退出勞動過程的年齡,從法律上已喪失了成為“勞動者”的資格。
(二)勞動關係説
此種觀點認為法定退休年齡並非最高就業年齡,達到退休年齡不意味着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因此,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 其理由也言之鑿鑿:一則公民的勞動權是伴隨其終身的,只要有勞動能力,就有勞動的權利,這與法定退休年齡並不矛盾。二則退休人員參與力所能及的社會勞動、發揮餘熱,也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賦予的一種基本權利。既然如此,退休人員自願被返聘重新勞動,何以斷言“法律就視他們為喪失勞動能力”
(三)非法用工説
該説認為,招用超齡勞動關係已喪失訂立勞動合同的資格,故其與童工一樣,已經構成限制勞 動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其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應當同樣屬於“非法用工”關係。不過,該説進一步認為,將超齡勞動者就業認定為非法用工關係並不影響其權利保護,其依然受到諸如同工同酬、工傷保險、職業安全等傾斜保護。但是,由於構成非法用工,超齡勞動者在涉及退休制度的權利方面將有所減損,如減少或者暫停領取養老保險金等。
(四)社保待遇掛鈎説
《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處理超齡勞動者再就業問題的新模式:“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按勞動關係處理,反之,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勞務關係處理。”顯然,這種以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判定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分水嶺的做法,源自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規定的理解,權稱其為“社保待遇掛鈎説”,但究其實質,仍然源自“勞務關係”説,只不過將“超齡”的標準由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替代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已。
(五)特殊勞動關係説
《關於特殊勞動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特殊勞動關係是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係以外的一種用工關係,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係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
退休人員作為“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的勞動者”,其再就業形成特殊勞動關係,應當參照執行以下勞動標準:
(1)工作時間規定;
(2)勞動保護規定;
(3)最低 工資規定。
這一招用超齡勞動關係的處理模式跳出了非此即彼的思維定勢,將超齡勞動者的再就業視為介於標準勞動關係與民事勞務關係之間的中間狀態予以處理,既考慮到這一社會關係的人身性、隸屬性而加以傾斜保護,又兼顧到社會的承受度和利益的平衡性,其價值頗值得研究。
在我國的主要的調整和規範勞動關係的法規當中沒有統一的規定,所以我國各地在解決超齡人員勞動關係爭議的時候也不太相同。大多數地區都認為超齡人員實際上是屬於勞務關係,但也有個別地區認為,企業僱用一些已經達到退休年紀的勞動者是屬於非法用工,勞動者和公司的某些利益根本就得不到保護。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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