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中止問題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一)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後,然後極力勸説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後,其他共犯不願意中止,但中止者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做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採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繫(消除“原因力”),即使後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二)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採取有效措施,抵銷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採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為中止。
二、共同犯罪的量刑依據
(一)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主犯分為三種,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組織犯的犯罪活動包括建立、領導犯罪集團,制訂犯罪活動計劃等;二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和指揮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實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從犯分為兩種: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總之,對共同犯罪的處理本身就要逐個去分析每一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狀態,但不會因為有一個人主動放棄了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因此不承擔法律責任了。而且如果是其中一個人到公安機關舉報了這種行為的話,那對於案件的定性就應該是犯罪未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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