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中的第三人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綁架罪中的第三人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綁架罪中的第三人是指被勒索的對象,被勒索的對象只能是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綁架罪是最為嚴重的侵犯人身權利犯罪之一,它的法定刑最低是十年有期徒刑,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只有絕對的確定刑——死刑。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綁架罪中的第三人問題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現在各學者對綁架案件當中的第3人問題還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基於法律上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我們也只能簡單籠統的介紹一下。綁架案件中的第3人是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返還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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