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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簽訂2次勞動合同不續簽是無期限合同嗎?

一、連續簽訂2次勞動合同不續簽是無期限合同嗎?

連續簽訂2次勞動合同不續簽是無期限合同嗎?

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沒有違反合同的相關約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辭退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的賠償金。一般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規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拒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1、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於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那麼就是為勞動者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有一種如果勞動者是在原單位已經工作了十年以上,並且這個十年是連續不間斷的十年,那麼就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這種情況是不能夠以任何違規的理由來解僱勞動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