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了是自動續簽嗎?
一、員工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了是自動續簽嗎?
一般不會,可以約定勞動合同自動續簽,但是實踐中需要認定“自動續簽”是否等於合法的勞動合同訂立行為。
關於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一句話內涵很豐富,所謂的書面勞動合同必須包含以下幾個要素:
1、存在書面合同
法律上書面的範圍不僅是指紙質,電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電子郵件。但是由於電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發生爭議,需要對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討論,枉費功夫,所以推薦使用紙質的勞動合同。
2、存在簽訂行為
簽訂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認可。紙質的勞動合同上,雙方要簽字蓋章而電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認可的語句和發出該語句的行為也是簽訂。
3、存在法定條款
《勞動合同法》中對於法定條款有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項。其他比較重要的還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
如果,公司所採取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沒有異議合同自動續簽。
這一做法使得續簽的勞動合同沒有單獨的書面版本,沒有單獨簽訂的行為,其勞動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確的約定。不符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要求,不應當視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其次,所謂“沒有異議,自動續簽”的條款,是採取了合同中默示的效力。
即使用一種不作為,表明合同方的態度。這種做法不適合使用在勞動合同中。一般的合同雙方履行完畢後覺得滿意,可以按照原來的條件繼續不斷履行下去。但勞動合同是對勞動關係的約定。勞動關係一方提供勞動,一方支付報酬。勞動者需要隨着年齡的增長、經驗的提高,獲得更好的報酬和福利待遇。如果僅僅憑藉某一次合同簽訂,勞動者就放棄了未來數十年通過勞動合同將改善後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的權利,這不是勞動合同法要求書面訂立的初衷。
再次,認可自動續簽的做法,可能對勞動合同法體系帶來重大漏洞。
最有可能出現的就是自動延長條款,如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如果勞動者沒有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一年。如果認可自動續簽的默示效力,就不能否認自動變更的默認效力。認可了這種自動變更條款,那《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將徹底喪失意義。
所以,綜合來看,雖然可以約定勞動合同主動續簽,但是自動續約的條款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勞動合同訂立行為。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期限的,而且一般到了期限之後只要雙方協商好就可以另起勞動合同進行簽訂,但對於自動續簽一般用人單位都不會進行採用,對於自己的權益很難受到保障,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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