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一、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試用期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哪些情形在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
一是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是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四是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三、試用期被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格式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__條第_____款第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事實上,用人單位設置試用期的目的,本身就是為了考察員工能否勝任工作,跟用人單位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代表就沒有被淘汰的可能性。另外,試用期階段的考察標準基本都是由用人單位規定的,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對員工就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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