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嗎?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個人原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
二.勞動者辭職要交違約金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通常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制動節約,用人單位要想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通常是指一個月的工資。而且不按照規定提前通知的話還要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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