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壓一月工資不給怎麼辦?
一、公司不給工資怎麼辦
(一)通過法院的判決,強制公司支付工資
向法院提起起訴。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除此以外,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二)收集、保留證據,依託勞動執法部門解決
1、收集企業拖欠工資的證據,以證據為基礎,投訴其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依據仲裁的結果,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相關法規
(一)關於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關於工資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三)《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四)《勞動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2、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四)《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無論是否已經離職的員工,企業都不得剋扣其工資。勞動者通過幾種合法途徑可以要回工資並要求合理賠償。企業能給出的賠償金在法律中規定一般不超過當事人按月計算工資的百分之一百。在滿足某些條件時,企業才有權利扣除勞動者的工資,起訴前可查詢是否符合這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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