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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崗違反勞動合同嗎?

公司調崗違反勞動合同嗎?

公司調崗違反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

一、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對於因勞動者崗位變更引起的爭議應依據上述規定精神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擴展資料:

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企業在操作不勝任調崗時應當把握:

(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説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文件予以佐證;

(2)調整後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員工在一定程度有選擇自己的崗位的自已,如果如果需要給員工進行調崗的話,需要徵求員工的相關同意,如果員工不同意進行調崗的話,工作單位不隨意進行調崗,但是如果該崗位者不合適崗位,那麼工作單位可以對其進行崗位調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