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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公司調崗降薪違反了哪些規定

女職工懷孕期間公司調崗降薪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懷孕公司調崗降薪違反了哪些規定

女職工孕期,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即使用人單位為了照顧女職工,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女職工到其他能夠適應的工作崗位,其工資待遇也不應該被降低。

法律對“三期”女職工有特殊保護規定。女職工作為勞動者同時還兼具孕育人類下一代的責任和使命,因此法律對他們規定了特殊保護,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女職工的三期保護,三期是指懷孕期、產期、哺乳期。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期、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期假、產假、哺乳假、應當做出勤對待。可見,法律對“三期”女職工重點要保護的就是勞動關係和薪資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崗位調整時用人單位需要證明調整的合理性。無論是降職還是待崗,首先,都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其次,也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如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雙方仍應按勞動合同履行。員工的工作性質、內容、工資收入都沒有任何變化。如果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其變更員工崗位的合理性,其調崗行為應屬於無效。更何況,單位是最終的待崗決定屬於不提供勞動條件的情況,更加違反勞動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