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協商的情況下員工調崗降薪違反勞動法嗎
一、員工調崗降薪違反勞動法嗎
未協商的情況下調崗降薪違反勞動法了,因為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雙方協商一致的。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用人單位若對你單方面調崗降薪是違法的,需要雙方一致且書面同意。
二、調崗調薪的法律性質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調崗調薪應視為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可見,調崗調薪一方面是用人單位的企業管理行為,另一方面是企業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履行的變更。
2、法定情形: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和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協商一致變更:除法定情形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4、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的變更: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按法定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三、調崗調薪合法性的程序要求
1、在發生調崗調薪時,對員工出具按上述考核制度和程序作出的考評或考核的結果,讓員工簽收。如果員工工作存在失誤,則要求其向公司提交説明或者檢討等書面材料。
2、用人單位與員工就調崗調薪簽訂協商一致的協議。
3、如果員工不肯籤,或者對此有異議,則應按照公司內部預先的規定,由公司特定部門或特定人員將情況作成書面記錄。
調崗與降薪是對勞動合同中條款的變更。希望我們在面臨相關問題的時候一定參考《勞動合同法》,保障我們個人權益和利益,也希望用人單位能夠正常走程序,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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