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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者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者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者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

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單方解除即亨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如果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30天通過書面方式通知用人單位,主要原因在於對用人單位的人事情況進行調整,對勞動者的工作完成交接,民避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如果沒有提前告知而離職造成了用人單位的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