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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遲到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員工遲到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員工遲到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上班遲到肯定是每個公司都禁止的行為,但不知道有多少個公司會妥善的處理該問題,將其列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如果只是禁止,卻沒有列入解除條款,恐怕公司很難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違反禁止規定的後果是多種的,例如警告、處分、記過、記大過、解除合同,所以違反禁止規定並不必然等同於解除行為。就算在解除條款內寫有“其它公司難以容忍的行為”,在法律上找依據,也難以認定該行為就屬於兜底條款。所以,在規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為分析屬於一般違紀、較嚴重違紀和嚴重違紀,繼而規定幾次一般違紀屬於較嚴重違紀,幾次較嚴重違紀屬於嚴重違紀,形成梯度。當員工的違紀行為經積累從量變到質變即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時,企業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方式主要解決某些員工大錯沒有、小錯不斷,企業卻對之束手無策的難題。所以本案中,關係看規章制度中有無關於上班遲到次數的累積規定,如果沒有,那麼此時就不能與小張解除勞動合同,要做的就只有完善規章制度了。

如何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是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常常會遇到的一個問題,尤其是在如今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雙向選擇,用人單位主動與一些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是常有的事。但是由於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較複雜,加上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的解除,國家的有關部門在法律上有着明確的規定,所以自己要積極的瞭解具體的要求,因為此類問題的處理涉及到的是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一般情況下如果自己不能有效的處理,遲到問題的累積就會導致自己工作的丟失,所以自己要多加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