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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一、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的最低期限,所以關於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自由約定,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6個月是合理的。

在這6個月期間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然受到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保護。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6個月是試用期的話,那麼有以下法條可供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將面臨如下法律風險和後果:

1.行政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

2.民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開始工作後,作為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的條款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雙方簽訂後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如果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