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沒有薪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比較繁多的,這是為什麼我們國家需要提醒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再謹慎一點,比如説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勞動者的工資的情況,很多人對此都想要了解一下,勞動合同上沒有薪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勞動合同上沒有薪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上沒寫工資屬於無效合同。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交社保嗎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因此,在張某對勞動合同內容有異議的情況下,有權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構成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由呢?本案中,張某沒有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張某在該單位工作3年多,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依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當繳納。
實踐中,在企業用工管理過程中,尤其是部門私自用工的情形下,往往是部門經理根據生產任務情況用人,在生產任務重的情況下,直接僱用大量職工,在生產任務減少的情形下,再直接予以退工。這種做法在一些企業也稱作季節用工或臨時用工。企業均不與這些人簽訂勞動合同,也以不簽訂合同為由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用工模式與今天的法律環境是完全衝突的,企業直接用工的都屬於建立勞動關係,都應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首先在這裏小編可以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我國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中必須要約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那麼就屬於無效合同,除此之外,也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們國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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