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1、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2、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
3、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1、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根據違約金的性質.違約金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指旨在彌補一方因另一方違約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而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指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數額可以大於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根據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程度,違約金可為分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兩種。凡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就屬於約定違約金;由法律規定的違約金,就屬於法定違約金。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以下簡稱(通知))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這一規定確立了約定違約金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目前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沒有對法定違約金作出具體規定。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一方當事人違法、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應以其相應價值的財產給予補償。《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賠償損失是我國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這是承擔勞動合同違法責任的主要方式。
在大多數情況之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都需要進行一個,賠償金的發放,至於具體的發放的數額應當根據,相關的情況來進行判斷,比如説,其中的影響因素就包括在工作單位工作的年限和自己日常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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