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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否是正確的?

遲到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否是正確的?

解除勞動合同有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對此,我們有着自己的疑問,所以説遲到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否是正確的?這就需要查一下自己所在公司的規章制度,要經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是否有遲到兩次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遲到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否是正確的?不正確,因為已經知道該情況,未處理,同時也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説明遲到需要開除,公司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償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48和87條明確説明。

一、遲到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理由的介紹

與某公司訂立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擔任客户總監,薪資按《薪酬結構表》確定。該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約定:“乙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某公司)可以隨即解除本合同:……嚴重違反甲方制訂的勞動紀律或各項規章制度的;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過錯行為,給甲方造成10,000元人民幣及以上經濟損失的;或給甲方的聲譽、社會影響造成重大損害的;……”第五十四條寫明:“以下專項協議和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員工手冊》、《崗位協議》、《崗位説明書》、《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合同》,以及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書面協議。

二、遲到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應怎樣處理

《薪酬結構表》中載明,某公司的薪酬結構為基本工資3,500元、基礎社保3220元、基礎公積金1240元,小計3,9560元,其他福利為崗位補貼12,500元、伙食補貼300元、通訊補貼100元、商業保險101元,小計13,001元,月度薪酬16,9560元。某公司於2014年11月開始執行的《員工手冊》第八章第二條處分部分中規定,連續曠工達三日以上者、其他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或工作紀律造成公司財產或利益損失達10,000元以上,或者導致可能發生損失達15,000元以上之事故者,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予以開除。

三、遲到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注意事項

某公司口頭通知,單方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6,000元。該仲裁委員會作出靜勞人仲(2017)辦字第504號裁決: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7,8340元;的其餘請求不予支持。某公司不服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上班經常遲到,這一行為是不正確的,但是如果因為遲到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這個我們就應該具體詳談了,需要看本公司的規章制度是,怎麼要求的,也需要看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怎麼要求的,在不符合個人權益的範圍內,應該適當的維護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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