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案件的上訴規定有什麼
處理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案件的上訴規定有以下幾點:
1、申請撤銷
根據《仲裁法》第七十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具體有以下幾點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涉外仲裁裁決除非出現仲裁程序的錯誤,否則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章專門羅列了仲裁程序的規則,具體包括第一節仲裁申請、答辯、反請求,第二節仲裁員及仲裁庭,第三節審理。這些規則從仲裁程序啟動到仲裁員的選擇,開庭通知,具體審理等做了嚴格的規定。有任何違反該程序規定的,其做出的裁決均有可能被法院撤銷。這也正是西方法治所強調的程序正義,只有程序的正義得以實施,才有可能保證實體法律規定得到正確的實施。因此,如果仲裁程序出現違反仲裁規則的,不服裁決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申請。
2、申請不予執行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案件的上訴需要滿足相關的情形,如果符合有關條件的話,那麼就會進行撤銷仲裁裁決。其原有的裁決書就會失去其法律效益。雙方如果需要對仲裁事宜進行解決的話,可以再次協商進行仲裁,或者雙方通過申請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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