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理由有什麼?
與外國人做生意出現糾紛且不能通過和平協商的方式解決的,可以找涉外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但在現實中往往會出現,有人提起仲裁卻在仲裁機構立案後想撤銷仲裁的情況。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任意撤銷的,一起來看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理由有什麼吧。
一、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理由
《仲裁法》第70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第71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根據《仲裁法》的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的規定。其具體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另外,根據《仲裁法》第65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認定涉外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裁定撤銷。
二、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
(一)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受理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如認為應予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報請其所屬的高級人民法院,該高級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十五日內報最高人民法院,以嚴格執行仲裁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只有滿足上述理由才能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否則自己提起的涉外仲裁硬着頭皮也得繼續進行下去。小編提示,仲裁是一種公共資源,在決定要申請仲裁之前一定要仔細翻閲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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