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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上海庭審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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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上海庭審公開
庭審公開

建立健全有序開放、有效管理的旁聽和報道庭審的規則,消除公眾和媒體知情監督的障礙。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旁聽人員應當經過安全檢查進入法庭旁聽。因審判場所等客觀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發放旁聽證或者通過庭審視頻、直播錄播等方式滿足公眾和媒體瞭解庭審實況的需要。所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公開,能夠當庭認證的,應當當庭認證。除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獨任審判員、合議庭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應當公開,當事人依法有權申請回避。案件延長審限的情況應當告知當事人。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內或者通過其他公開的方式公開宣告判決。


執行公開


執行的依據、標準、規範、程序以及執行全過程應當向社會和當事人公開,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執行信息查詢系統,擴大查詢範圍,為當事人查詢執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後應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人民法院選擇鑑定、評估、拍賣等機構的過程和結果向當事人公開。執行款項的收取發放、執行標的物的保管、評估、拍賣、變賣的程序和結果等重點環節和重點事項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執行中的重大進展應當通知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


聽證公開


人民法院對開庭審理程序之外的涉及當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權益的案件實行聽證的,應當公開進行。人民法院對申請再審案件、涉法涉訴信訪疑難案件、司法賠償案件、執行異議案件以及對職務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響案件被告人的減刑、假釋案件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公開聽證的,應當向社會發布聽證公告。聽證公開的範圍、方式、程序等參照庭審公開的有關規定。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事,執行公開的依據和標準規範以及所有的過程都應當向社會公開。當然有一些涉及到國家祕密或者是個人隱私的情況是不需要進行公開的。具體的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