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是什麼?
一、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是什麼?
1、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2、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從具有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專門知識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員。
3、涉外仲裁的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4、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或者作出筆錄要點,筆錄要點可以由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字或者蓋章。
5、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
6、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7、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8、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二、涉外仲裁的原則
(1)獨立自主原則。仲裁機構在仲裁工作中,要按照對外開放政策,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爭議。
(2)平等互利原則。
(3)參考國際慣例原則。當法律、合同和國際公約均無明確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難以確定時,參考在國際經濟交流中長期形成的有利於發展國際貿易的合理的習慣做法。
涉外仲裁對於維護市場秩序,捍衞國家尊嚴都有着不容小覷的作用,相信在未來,我國會審時度勢根據中國國情制定修改出更加完備的涉外仲裁製度。只有制定出更加具體、全面、完整的涉外仲裁製度,才能更好的指導司法仲裁活動的進行,對於維護社會安全,形成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國人在國際活動中的合法權益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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