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拿到雙倍工資?
一、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在用人單位用工之後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期間的雙倍工資的權利。
但上述請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間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因為在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後,用人單位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被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即無法再主張雙倍工資。
二、未續訂勞動合同情形下,雙倍工資該如何主張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存在兩種情形,第一種是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在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另一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情形。
在第一種情形下,不同地區所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的雙倍工資差額存在着差異。如北京地區,則勞動者有權主張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補籤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在第二種合同到期後未續簽的情況下,即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簽訂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主張雙倍公司的前提條件,一定要弄清楚
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並積極與用人單位籤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籤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麼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
其次,未籤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並且要從進入用人單位滿1個月後即第2個月開始計算。(新的勞動合同發於2008年生效的)
換句話説,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
實踐中還有些員工誤解《勞動合同法》,認為不籤勞動合同可以每月得到兩倍的工資,甚至是為了得到兩倍工資,故意不跟企業籤合同。
但是這裏要注意,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於勞動者故意或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於該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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