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籤勞動合同能否拿到雙倍工資?
一、拒籤勞動合同能否拿到雙倍工資?
拒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拿到雙倍工資要根據實際而定,用人單位變相降低工資來迫使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籤並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變更待遇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工資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應雙方約定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工資報酬。但是現實中公司往往與勞動者只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且作為公司留底。並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多為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但在實踐中,很多勞動都有意無意的拒絕簽定勞動合同,這樣會使用人單位處於不利的地位。在用工一個月內拒籤的,終止後按實結算報酬即可,用工一個月以上的,需支付一個月以後期間雙倍工資並計算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勞動都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限期簽定,仍不簽定的,書面通知終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超過一個月的,要根據該勞動者拒籤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在提高或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的情況下,提出與勞動者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籤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當要求該勞動者寫書面聲明,説明拒籤合同的理由,保留書面證據。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員工入職後的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來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員工相關義務和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合同條款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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