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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主體不合法合同生效嗎?

勞動合同主體不合法合同生效嗎?

一、勞動合同主體不合法合同生效嗎?

勞動合同在主體不合法的情況下合同是不生效的。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是勞動合同關係的主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作為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只有這樣的用人單位才有權簽訂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第2條規定,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和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都屬於簽訂勞動合同的範圍。其中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應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鄉鎮、村辦企業。

但是,對已經申請破產的企業、經市、區(縣)人民政府批准關閉的企業及各級主管部門批准即將被兼併的企業可按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若干問題試行意見》(滬勞關發<1995>74號)的規定,暫緩簽訂勞動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範圍包括我國境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和形成勞動關係的全部勞動者;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和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全部勞動者。

下列在編不在崗的人員,也屬於勞動合同簽訂範圍:

(一)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

(二)經司法鑑定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三)依法依照有關政策規定應保留勞動關係的其他人員。如下崗待工人員、企業內提前退休人員、勞務輸出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按規定申請出國探親人員、帶薪上學人員、患嚴重疾病而休假人員、外借人員以及按滬府辦發[1996]66號文規定,在批准其服兵役的同時,又安排進企業的人員等。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條款必須齊全,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另外,勞動合同除具備上述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如: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計酬方式、休息休假時間、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勞動合同解除後的處理辦法、發生勞動糾紛的處理方式等事項。

我們對於勞動合同的概念並不陌生,通常情況下,合同的簽訂主體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果在簽訂主體不合法的情況下合同整體是不生效的,其所有的內容也是不受到法律的保護的。這些需要與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或者負責簽訂勞動合同的部門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