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集體合同的母合同嗎?
一、勞動合同是集體合同的母合同嗎?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多不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集體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關係
1、聯繫:兩者都是合同,都有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功能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都是用來調整勞動關係的。一般而言,勞動合同關於勞動者權益的規定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標準.集體合同的標準是關於勞動者權益的最低標準。對於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詳的事項,集體合同具有補充的功能。
2、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①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職工自願結合而成的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勞動者個人一般不能單獨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勞動者個人。
②合同的內容不同:集體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集體勞動的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明確有關用人單位的整體性措施;勞動合同則儀限於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
③適用範圍不同:集體合同適用於用人單位的全體勞動者,即一份集體合同適用於用人單位的每一名勞動者;勞動合同則只適用於勞動者個人,對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④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條款為準。同時,集體合同對於簽訂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全體勞動者都發生效力,而勞動合同只能是對用人單位和單個的勞動者發生效力。
⑤違約責任不同:就解除集體合同來説,在勞動者違反集體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而勞動合同則不同.只要符合違約條件,就構成違約,都可能根據其後果及損失的大小予以賠償,而且可能因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非常嚴格的,我的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效力不同的,就職工一方來説,集體合同對一個單位的全體職工有效,而勞動合同只對勞動者個人有效,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我們要多加註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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