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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返回合同是否生效?

一、 勞動合同不返回合同是否生效?

勞動合同不返回合同是否生效?

勞動合同未返回給員工不生效,應當根據雙方是否達成一致意見而定,如果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字或者蓋章,勞動合同即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公司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可以向公司索要勞動合同文本,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公司不給回屬於勞動者的那份勞動合同,屬於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給回屬於勞動者的那一份,若公司拒絕,勞動者可以立即反饋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特徵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對於勞動合同簽訂時相關事項的認定情況,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限制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具體情況下涉及到勞動合同未返回的,顯然是用人單位未履行雙方的有關責任的行為,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勞動合同的矛盾和糾紛的,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