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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主體通知勞動者嗎?

一、變更勞動合同主體通知勞動者嗎?

變更勞動合同主體通知勞動者嗎?

變更勞動合同主體通知勞動者。公司主體變更,如果是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或者分立、合併等情況,原勞動合同均繼續有效,不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變更的特點是什麼?

勞動合同變更具有以下特點:

(1)條件性。勞動合同不能隨意變更,只有當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中一定條款的履行成為不可能、不必要或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情況下,勞動合同才進行變更。

(2)時限性。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進行,勞動合同期滿後是不能再變更的。

(3)限定性。勞動合同變更的對象,只限於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且需要變更的條款應當是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履行完畢的條款則無變更的必要。

(4)可變性。需要變更的勞動合同條款是依法可變更的條款,依法不應作為變更對象的條款,即法律不允許變更的條款,不得進行變更。

三、勞動合同變更的種類是什麼?

勞動合同簽訂以後,一般不得任意變更,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情況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約定變更和法定變更兩大類。

(1)約定變更。只要合同中約定了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當該條件出現時,雙方就應就變更合同事項進行協商。此外,即便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對相應的條款也可以進行變更。

(2)法定變更。法定變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當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變更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後對相應條款進行變更。

簽署之後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般是不會進行變更的,如果確實有變更的必要的,需要及時通知到員工知曉,如果變更內容較多需要重新簽署勞動合同的,可以與員工協商重新進行簽署,不得私自對合同操作變更,這屬於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