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有病辭職有沒的補償
一、勞動合同法有病辭職有沒的補償
因身體原因主動辭職是不能拿到補償金的。如果是工傷引起的傷殘,並經過了工傷鑑定,主動辭職是會有工傷保險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比如《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工傷多長時間內申報為有效期
工傷申報有效期的相關規定如下: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簡單來説,發生工傷後30天內,單位必須申報,單位不申報的,職工個人可在發生工傷一年內自己進行申報。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是因為自己生病主動離職的話那麼是沒有補償金的,但是如果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患上了嚴重的疾病而辭職的話,那麼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的,如果是因為生病而被用人單位辭退的話,也是可以要求補償的。因此具體要分情況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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