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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老師沒有編制勞動合同工作6年辭職有補償嗎

學校老師沒有編制勞動合同工作6年辭職有補償嗎

學校老師沒有編制勞動合同工作6年辭職有補償嗎

學校老師沒有編制勞動合同工作6年辭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由於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的內容,是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除此之外是適用。那麼對於勞動者的基本法律保障,聘用的老師是不能享受任何一項的。

一、一般教師適用勞動合同法嗎

《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後,非常重要的一點變化就是勞動和人事並軌,過去不歸《勞動合同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比如高校,這次也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這對高校將來的發展將是一個重大轉折。這是一個非常大的變化,過去高校僅僅是後勤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教師是按照人事管理的,今後將全部適用《勞動合同法》。如果學校不充分重視、學習理解《勞動合同法》的精神,在用人制度上規範化、法制化,高校將面臨非常被動的局面。

二、高校教師管理也納入《勞動合同法》的管理範疇,將會給教師與學校的關係帶來怎樣的變化呢

《勞動合同法》對於教師與學校關係的影響,主要是要從以往的人事關係轉變為勞動關係,從行政管理轉變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特點,主要是通過合同來明確教師和用人單位即高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就現實狀況來看,目前我國高校中教師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是很明確。高校教師也是勞動者,《勞動合同法》也保護高校教師權利。作為勞動者的教師的權利有兩類,一類是個別權利,主要是工資待遇、勞動條件、社會保障、職業培訓等方面的權利,另一方面是教師作為勞動者的集體的權利,主要是參加工會、集體談判和民主參與等方面的權利,這主要表現在高校職代會和教授委員會在高校發展中的作用。《勞動合同法》首先是要保護教師的個別勞動權利,但同時也要保護教師作為勞動者的集體權利。但《勞動合同法》同時也要求教師作為勞動者,必須遵守勞動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完成相關的教學和科研任務。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國大學對教師的管理和使用與市場化的要求相距甚遠。一方面,一些高校教師的權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諸如工資待遇、勞動條件、績效考評還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現象,如對於教師實行工廠化管理、像管理計件生產的工人一樣考核教師、一些教師報酬過低等,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大鍋飯、宂員充斥、工作責任不清等現象。在教師的使用、提升、待遇等方面並不規範,很多規定與法律要求不一致。特別是學校的行政化傾向越來越嚴重。這些情況嚴重影響了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是造成高校教育質量滑坡的重要原因之一。實行《勞動合同法》的合同化管理,有助於這些問題的解決。

三、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是指《勞動合同法》的效力範圍,或曰調整範圍、調整對象,即《勞動合同法》對哪些人適用,對於哪些地域適用。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各自的適用範圍,並因此而與其他法律的調整對象區別開來。

《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均為勞動關係領域。《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對其適用範圍所做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對於學校老師,大致分為在編制老師以及聘用的老師。對於沒有編制勞動合同,卻受僱於聘用的老師來説,只要沒有通過正式的公務員在編考試,那麼工作6年後是沒有任何勞動法中勞動者能夠享用的權力以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