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間降工資怎麼處理
一、勞動合同期間降工資怎麼處理
針對單位任意降低職工工資的行為,職工不要因情緒所致單純的馬上提出辭職。可以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一是繼續工作,取得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後,需要跟單位清算工資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起訴。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是先在單位忍着工作一個月,當取得單位無故降低職工工資的證據後,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合同。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這裏要強調在具體操作時,一是要先取得證據,二是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據一定要寫清楚,不能只寫辭職。否則對本人舉證不利。
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有哪些
1、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條件;
2、沒有足額支付工資;
3、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4、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
5、對勞動者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甚至暴力的手段。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間降工資的話,那麼勞動者可以保留證據進行勞動仲裁。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降薪的。同時在公司規章制度當中有明確規定獎懲制度的,若員工違反了相關規定的話,那麼是可以扣除規定金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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