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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一、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工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一)勞動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1-4級傷殘),勞動關係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係,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二)勞動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5-6級傷殘),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三)勞動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7-10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工傷職工可享受哪些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另外,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可以依法享受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是指工傷職工經評殘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補助的費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受工傷都是意外事故,但之後怎麼處理對工傷職工及其家屬來講就是很重要的。畢竟是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傷,作為用人單位肯定要負責。但有些時候事情都還沒有處理完,發現勞動合同期限到了,這種情況下雙方終止勞動關係之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受傷勞動者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