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降工資怎麼處理?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降工資怎麼處理?
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全部工資,需要事先收集好證據。用人單位是沒有權突然降低工資並強迫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協商一致,並且需要經過勞動者同意,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工資,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為由而被迫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不可以單方面降低勞動者工資報酬。工資是勞動報酬,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已經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現執行的工資標準應視為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執行原工資標準,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可以降低工資標準。
二、沒簽勞動合同公司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被公司降工資的,員工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從用工之日開始,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每個月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最長支付11個月。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不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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