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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一、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處理?

在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自然延伸勞動合同效力,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合同到期而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是否有補償?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合同會順延至產假結束。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單位不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也不給正當的理由,是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若是合同到期之後,單位想要續簽,而員工不同意,單位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