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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順延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順延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順延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的幾種情形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定順延”的情形,但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到期自動順延”,則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任意一種。

二、不籤勞動合同的補償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進行簽訂,如果遇到合同到期的話,那麼就需要進行續簽,但如果勞動者遇到特殊的情形而且也是勞動法的範圍之內那麼是可以選擇順延直到情形消失,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