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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一般來説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有這樣幾種情況: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第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第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第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六,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八,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然不勝任工作的。

第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十一,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第十二,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第十三,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後,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辭退勞動者的,例如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等。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共識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是勞動者的護身符。面對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只是不會再出現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了。不過,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裁員應當優先留用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